Ambassador Platform服務條款
第1條 本條款
本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係為欲註冊者及用戶(於第2條定義)申請註冊或使用愛加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之Ambassador
Platform及其相關應用程式介面(API,以下簡稱「本公司服務」)時,於本公司與欲註冊者及用戶間適用。
第2條 註冊
- 欲使用本公司服務之企業、團體(以下簡稱「欲註冊者」),應同意遵守本條款,並依本公司所訂方式,提供本公司規定之必要資訊(以下簡稱「註冊資訊」)後,始得向本公司申請註冊使用本服務。
- 申請註冊應由使用本公司服務之法人親自辦理,原則上不受理代理人代辦註冊申請。欲註冊者於申請註冊時,須提供真實、正確且最新之資訊予本公司。
-
依本條第1項申請註冊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拒絕受理註冊。
- (1) 經本公司認定有違反本條款之虞時。
- (2) 提供本公司註冊資訊之全部或部分,有不實、錯誤或缺漏時。
- (3) 曾註冊使用本公司服務,並遭取消註冊者。
- (4) 經本公司認定,欲註冊者或其董監事、員工為反社會勢力(係指幫派、幫派分子、右翼團體,或其他等同於上述團體者。以下皆同。)或透過提供資金等方式,協助或參與反社會勢力之維持、營運及經營,或與反社會勢力交流、掛勾者。
- (5) 其他經本公司認定不宜註冊者。
- 本公司有權依前項及本公司其他各項標準,判定欲註冊者之註冊申請准駁。對經本公司駁回申請註冊者,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欲註冊者亦不得據此向本公司為任何求償、補償或請求。經本公司核准註冊申請者,本公司將主動通知欲註冊者。欲註冊者於收到本公司核准通知後,即完成註冊程序(完成註冊程序之欲註冊者,以下簡稱「用戶」),用戶與本公司間基於本條款各項約定,就使用本公司服務所訂定之契約(以下簡稱「使用契約」)即告成立。
- 註冊資訊如有更動時,用戶應立即依本公司規定方式通知本公司,並繳交本公司指定資料。
第3條 個別契約之成立
- 本公司以書面之方式(含電子郵件寄送),另行提供本公司所擬定之報價單(以下簡稱「本報價單」)予用戶,經用戶同意該份本報價單內容,並提交同意書予本公司時,視同本公司與用戶間已依本報價單所載內容合意成立契約(以下簡稱「個別契約」)。用戶於個別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依個別契約及本條款之約定,以本公司規定方式,使用本公司服務。
- 個別契約之有效期間,應為本報價單所載之本服務啟用日起六個月內。惟於有效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如雙方當事人均未通知他方當事人拒絕續約時,個別契約自動以同一條件展延六個月,嗣後亦同。用戶於個別契約有效期間內(含依前項約定自動展延後之有效期間),不得中途解除或終止個別契約或要求退款,如因用戶違約終止或解除個別契約造成本公司之損害者,用戶應賠償本公司所受之一切損害。
第4條 費用及付款方式
- 用戶應依本報價單所載,負擔使用本公司服務之對價(以下簡稱「使用費」)。
- 使用費於每月月底結算。用戶應於次月1日後起算90天內,以匯款方式支付當月使用費至本公司指定銀行帳戶。匯款手續費及其他付款相關之必要費用,應由用戶負擔。
- 用戶延遲繳付使用費時,除應仍支付使用費外,並應依年利率14.6%加計自應支付日起迄實際清償日止之延遲利息予本公司。
第5條 權利歸屬
- 本公司服務之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含取得或申請註冊著作權、專利權、新型專利權、設計專利權、商標權之權利,及其他技術秘竅與技術資訊等;著作權含著作權法第3條、第6條及第28條規定之權利。以下皆同。)均歸開發、營運之本公司所有。用戶僅得就事前於本報價單所約定之範圍及期間內,使用本公司服務。
- 用戶使用本服務管理之顧客數據資料,其權利均歸用戶所有。
- 透過本公司服務所取得之社群網站數據資料,及本公司服務上之個人、企業相關資訊,經加工製成無法辨識特定個人或企業之統計數據資料後,本公司得自由使用(包括但不限於提供予第三人)。
服務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
透過服務取得已儲存數據資料之權利
第6條 本條款之更動
- 本公司為修正本公司服務之程式錯誤等故障、改善服務,或新增功能等,得不經用戶事前同意,更改本公司服務內容。使用本公司服務時,服務內容可能因上開事由而更動,尚祈見諒。
- 本公司得更動本條款。本公司更動本條款時,應將該項更動內容通知用戶。用戶於收到該項更動內容通知後,如繼續使用本公司服務,或未於本公司指定期間內辦理取消註冊手續時,則視同用戶同意接受本條款更動後之內容,嗣後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7條 免責事項
因Facebook、Twitter、LINE、Instagram等非屬本公司開發、營運範圍之外部平台(以下簡稱「外部平台」)及其相關API之停止服務、更動規格與條款,或其他外部平台之行為,而致活動出現之故障或異常,本公司概不負責。如因停電、通訊線路之意外、天災等無法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致中斷或中止用戶使用本公司服務時,本公司亦不負任何責任,且不負退還使用費或賠償損害之義務,尚祈見諒。
第8條 責任
- 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本公司對用戶因使用本公司服務所生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且本公司之賠償責任,應以損害事由發生之當日前三個月內,用戶已實際支付之本公司服務使用費總金額為上限。
- 因用戶使用本公司服務之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應由用戶負責解決,並負擔一切相關費用。第三人因其權利受侵害,或因其他原因向本公司請求賠償時,本公司基於該項請求而須支付予第三人之金額,應由用戶全數賠償本公司。
- 因用戶使用本公司服務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公司受有損害時,用戶應賠償本公司所受一切損害。
第9條 本公司服務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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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逕行停止、中斷用戶使用本公司服務之部分或全部。
- (1) 定期或緊急檢修、維護與本公司服務相關之電腦系統時。
- (2) 電腦或通訊線路等因意外而停止運轉時。
- (3) 因火災、停電、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本公司服務無法營運時。
- (4) 外部平台發生問題、中斷或停止提供服務,或停止與本服務合作、或變更規格等。
- (5) 其他經本公司認有必要停止或中斷服務時。
-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所為之處置,致用戶發生損害者,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10條 帳號資訊管理
- 用戶應自行負責管理及保管於本公司服務上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以下簡稱「帳號資訊」),不得供第三人使用、出借、讓與或買賣。
- 因帳號資訊管理不善、使用錯誤,或供第三人使用等所生之損害,應由用戶負責,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 如確知帳號資訊遭竊,或遭第三人非法使用時,用戶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依本公司指示處理。
第11條 禁止行為
- 侵害本公司、其他用戶、外部平台業者或其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及其他權利或利益之行為(含直接或間接造成侵害之行為)。
- 與犯罪行為相關、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 違反法令規定,或違反本公司、用戶所屬同業團體內部規範之行為。
- 行為有妨礙本公司營運本公司服務之虞者。
- 其他經本公司認有不當之行為。
用戶於使用本公司服務時,不得從事下列任一行為。
第12條 使用契約之有效期間
- 使用契約之有效期間為自用戶依本契約第2條約定完成註冊之日起生效,至該用戶註冊遭取消,或本公司服務終止,兩者較早屆至之日止。
- 縱有前項規定,使用契約終止後,於個別契約有效期間內,使用契約仍有效力。
第13條 使用契約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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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不經通知、催告,逕行暫停用戶使用本公司服務,或終止個別契約,或取消用戶註冊,用戶不得因此要求任何賠償、補償或返還使用費。
- (1) 違反本條款或個別契約之任一條項時。
- (2) 用戶從事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權利、名譽或信用之行為時,或從事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時。
- (3) 受扣押、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破產、民事重整、公司更生聲請時,或公司解散時。
- (4) 跳票、遭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或其他經合理判斷,得視同前述財務狀態時。
- (5) 其他經本公司認定用戶不宜繼續使用本公司服務時。
- 如有前項情形時,用戶對本公司所負之一切債務,均喪失期限利益,用戶應即向本公司清償全部債務。
- 因本公司依本條約定所為之處置縱有致用戶發生損害者,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14條 電子郵件發送服務之使用
- 本公司服務內含第三人所提供之電子郵件發送服務。
- 使用電子郵件發送服務時,用戶所管理之顧客電子郵件,將提供予設址於美國之SendGrid,Inc(https://sendgrid.com/),用戶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取得顧客同意。
第15條 個人資料處理
- 用戶應擔保上傳至本公司Ambassador Platform之個人資料均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同意經本公司服務所取得之個人資料,由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政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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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公司服務所取得之個人資料,僅做下列目的之使用:
- (1) 履行使用契約或個別契約的必要範圍內
- (2) 提供本公司服務之相關資訊
- (3) 為提升使用契約或個別契約履約品質所發送不涉個人資料之問卷或其他各項調查
- (4) 去識別化後作為提升本公司履約服務之統計數據
- (5) 為用戶提供本公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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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下列情形外,經本公司服務所取得之個人資料,本公司不會任意提供第三人知悉。
- (1) 委託非本公司之業者發送郵件或其他由本公司所發出之通知時。
- (2) 為達成提供本公司服務之目的,於必要範圍內,將業務委外辦理時。
- (3) 為保護個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而有必要時。
- (4) 基於其他公共利益而有必要時。
- (5) 其他於法有據時。
-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僅將於提供使用契約或個別契約履行所必要之地區及契約有效期間,以電子或非電子方式處理或利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
- 用戶得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就其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一、查詢或閱覽。二、製給複製本。三、補充或更正。四、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刪除。但應支付處理手續費(每件60元)。
- 用戶有權拒絕提供個人資料,惟當用戶拒絕提供履約所必要之個人資料者,本公司有權拒絕或撤銷用戶註冊申請,如因事後拒絕提供而有影響本公司依據使用契約或個別契約或本條款履行之虞時,將構成可歸責於用戶之解除、終止使用契約或個別契約之事由。
第16條 反社會勢力之排除
- 經使用契約之當事人證實他方當事人、或代他方當事人訂定使用契約之代理人、或媒介雙方訂定使用契約之居間人為反社會勢力時,當事人得不經催告,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使用契約或個別契約之部分或全部立即向後失效。
- 經使用契約之當事人證實他方當事人因本條款所訂定之相關契約(以下簡稱「相關契約」)當事人,或與訂定相關契約有關之相關契約當事人委任代理人,或媒介雙方訂定相關契約之居間人為反社會勢力時,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要求解除該相關契約,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 使用契約之當事人依前項約定要求他方當事人採取必要措施,但他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當事人得不經催告,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終止部分或全部之使用契約或個別契約之部分或全部立即向後失效。
-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經使用契約之當事人證實他方當事人之董監事、員工及其他成員、供應商或顧問為反社會勢力,又或證實他方當事人透過提供資金等方式,協助或參與反社會勢力之維持、營運及經營,或與反社會勢力交流、掛勾,且於要求排除反社會勢力之通知送達他方當事人後,經相當期間仍未排除時,當事人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使用契約或個別契約之部分或全部立即向後失效。
- 因本條約定終止使用契約或個別契約之當事人,對因該契約終止而致他方當事人所生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17條 保密
- 本條款所稱之「機密資訊」,係指本公司因使用契約或本公司服務關係,以書面、口頭或儲存媒體等,向用戶提供或揭露、或用戶所得知之有關本公司技術、營業、業務、財務、組織及其他事項之一切資訊。惟就(1)於本公司提供、揭露或用戶得知前,該資訊已為一般公眾所知或已為用戶所知悉者,(2)於本公司提供、揭露或用戶得知後,該資訊因不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於出版品揭露而成為公眾所知之資訊者,(3)用戶向享有提供或揭露權限之第三人合法取得,且無須負保密義務者,(4)非依機密資訊,獨自開發完成者,(5)經向本公司書面確認已無保密之必要者,不列為機密資訊。
- 用戶僅得基於使用本公司服務之目的,使用機密資訊。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公司之機密資訊提供、揭露或洩露予第三人。
- 雖有第2項約定,用戶得因法令規定、法院或政府機關之命令、要求或請求,揭露機密資訊。惟用戶應於收到該命令、要求或請求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 用戶於複製各種記載機密資訊之文件或電磁紀錄媒體時,應於事前取得本公司書面同意,複製物之管理準用本條第2項約定,用戶應妥善管理。
- 如本公司要求時,用戶應立即依本公司指示,返還或銷毀機密資訊及其他記載、包含機密資訊之書面與其他儲存媒體。
第18條 本條款之讓與
-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用戶不得將使用契約或個別契約上之地位,或因本條款所生之權利、義務,不得讓與、移轉、設定負擔予第三人,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 本公司將本公司服務相關事業單位讓與第三人(不論其形式為事業單位讓與、公司分割或其他任何形式)時,使用契約或個別契約上之地位,及因本條款所生之權利、義務,與用戶註冊資訊或其他顧客資訊,得隨該讓與移轉於受讓人,用戶已於本項同意該等讓與。
第19條 存續規定
本條款第3條第3項、第4條(僅限於拖欠費用未付時)、第5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第2項、第13條第2項及第3項、第15條、第16條第5項,與第17條至第21條之約定,於使用契約解除、終止或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仍有效存續,惟第17條限於使用契約終止後三年內存續。
第20條 準據法
本條款之成立、效力、履行及解釋,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21條 管轄法院
如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後,仍無法解決爭議而須訴訟時,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第22條 協商事項
因本條款所生之疑義或爭議,應由雙方當事人秉持誠意,共同協商解決。